Article 3
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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