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依法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作方式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合作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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