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市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防空袭的实际需要扩建。

群众防空组织由以下单位负责分别组建:

(一)国有资产、建设、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药品监督、民政、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

(四)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化工等企业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气象部门组建气象服务保障队;

(六)科技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和信息防护队;

(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运输队;

(八)交通、科技和信息化、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能源、化工、电力等企业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

(九)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建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队。

治安、消防专业队伍平时不另行组建,但应当制订战时组建、扩建和执行任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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