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市、区防空袭方案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定后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建设、交通、水务、卫生、国有资产、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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