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流溪河流域内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流溪河流域内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溪河流域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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