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四)救护和处理被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产品;

(五)根据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前款作出规定。镇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