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过统计工作,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中,能够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并在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及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检查工作上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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