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