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