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或者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