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男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判决、裁定,负担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因治病、上学、物价上涨等特殊情况导致实际需要的费用超过原定数额的,男方应予分担。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后子女随男方生活的,女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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