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在任何场所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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