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迁出后在农村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户籍所在地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口。

妇女有权依法获得或者继承夫妻共同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和共同承包经营土地的投资、转让的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