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处分。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一方不能到场的,另一方应当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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