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儿童免疫规划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
(三)违反免疫规划技术规程,弄虚作假,业务指导失误造成预防接种事故或失败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菌)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挪用、贪污免疫规划经费的;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拒绝承担儿童免疫规划任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