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苗种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或者符合规定而拒绝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

(三)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非法干预、侵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自主权和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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