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发包人和出租人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