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7,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