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前款确定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7,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