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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