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