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大型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治安保卫工作形式,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单位保卫组织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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