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