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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