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Chapter 3 资源配置与调度Article 14Repealed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