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3 地名的使用Article 29In force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一)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