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地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门弄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市的地名审批部门应当自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批的地名文件抄送市地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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