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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