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学校的假期调整由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决定,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三十八周,上课时间不少于三十六周;州直和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三十九周,上课时间不少于三十七周。寄宿制学校每周上课六天,占用的休息日可采用延长假期的方式补偿。

学校每学年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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