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免收书本费、学费、杂费,并对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和家庭贫困生实行生活费补贴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区域内现役军人子女、移民搬迁户、农民工、或其他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与本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的和女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不得采取任何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变相考试。
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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