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开展教育管理和教学内容的科学研究工作,按照教育规律,指导中、小学校工作,改革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方法;

(三)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制,监督中、小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和招生方案等;

(五)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搞好督导工作;

(六)管理、培训和考核中、小学校的校长和教职员工。有计划地对各级学校的校长、教师进行交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七)监督管理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校舍、场地、草山使用情况,及时查处中、小学校乱收费和随意将校舍、场地、草山出租、出让和移作他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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