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八)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九)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十)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