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