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界碑和标志物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一级保护区的;

(三)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