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记分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并通报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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