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经消毒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