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