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