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因工程建设或者矿藏开采等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手续。

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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