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经营开发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宜林荒山荒地开展以林为主,乔灌草结合的多种经营。鼓励兴办乡村林场和苗圃,扶持荒山治理的林业专业户。
依法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上植树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进行植树造林及与林业有关的设施建设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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