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经核准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可以接纳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经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可以邀请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经省有关宗教团体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可以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