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设立宗教院校,由省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院校由省宗教团体依法开办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