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

(二)泄露或者窃取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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