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该条设立的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班,须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该条设立的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须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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