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社会保护Article 35Amended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