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四)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五)一般公共预算类级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增、减超过本类预算百分之十的;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减少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七的。
预算执行中没有达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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