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作出评价;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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