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报表及相关说明;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
(九)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市本级预算重点支出情况及相关说明;
(十)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相关说明;
(十一)中期财政规划;
(十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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