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拟定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初审;

(五)负责火山锥体的剥离整形和开发建设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科技资料信息档案;

(七)设立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

(八)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九)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十)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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