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县的土地、森林、水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对本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对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县利用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要有利于自治县可持续发展,并给予合理的资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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